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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和韩美美(李雷和韩美美 故事)

来源 河汾门下网
2024-06-28 14:14:3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李雷和韩美美,以及李雷和韩美美 小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李雷和韩梅梅的故事到底是什么?

运动全能的中学女汉子韩梅梅,各项成绩尚可,但一提起英语就头疼得要命。在结束了快乐的初中生活后,韩梅梅和魏华、林涛等一起升上了高中,同时还有李雷。

如今的李雷已是脱胎换骨,从一个不起眼的小男生变成了又高又帅的男神,还有一口英伦范的纯正英语。韩梅梅也是不知不觉地喜欢上了李雷,却迟迟不敢开口,于是古灵精怪的她制定出各种作战计划,意图攻陷李雷。

扩展资料:

李雷和韩梅梅的出处:

李雷和韩梅梅(Li Lei and Han Meimei)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世纪90年代的初中英语教科书里的两个主要人物。2001年改版后不再出现,此后2009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小学英语配套教材《派斯英语》延续了这个人物设定。2005年以后网络出现了集体回忆李雷和韩梅梅的相关内容。

2008年,《南方周末》把集体回忆李雷和韩梅梅的现象上升到社会学高度,认为这一现象属于集体记忆,使得话题升温。2009年,又出现了同名漫画与同名歌曲,同名漫画由出木杉太郎创作、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同名歌曲由徐誉滕创作并演唱的。2010年,北京出现了同名话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李雷和韩梅梅

短篇小说 | 80后英语书人物的故事

初中英语课本里的李雷和韩梅梅现在应该结婚了吧......

关于初中英语课本的误区,我一直觉得Miss Gao和Jim Green他爸有一腿,然后LiLei在第一次去Jim他家见到Jim的妹妹Kate Green的时候就心怀不轨......反正我一直特讨厌李雷,觉得此男猥琐虚伪的要命。

还有Jim家貌似很有钱的样子,回英国过圣诞节坐飞机,家里还有苹果树! 

韩美美长了一副那种妇女干部的样子,我不太喜欢。Lucy和Lily里面我比较喜欢Lily,总觉得lily比较单纯,不像lucy那么有心机。

还记得有篇课文是问个老太太的年龄,她最后的那句话语音像妖精,记得是it is a secret ......偶想起来现在那个汗呐......

比较诡异的还有那个什么Uncle Wang,创造了一个什么可以飞的自行车,还有一个合成词叫什么来着?觉得他真是科学怪人......

How are you?Fine,thank you,and you? I’m fine too。我这个土人一直到现在见了人还老忍不住来这一套......觉得不这样简直没法和外国人展开交流......

印象比较深的还有李雷和jim玩飞盘那次,jim把李雷的头给砸了,当时觉得jim是成心这么做的,因为这个事情发生在借尺子事件没多久之后。 

    我无比惊喜的发现,竟然狂多人都跟我曾经有过共识,就是Jim喜欢Han Meimei,LiLei也喜欢Han Meimie,但是Lucy喜欢Lilei。我的证据就是有一课,我记得很清楚,“Can I borrow your ruler?”韩美美和李雷坐在第一排,韩美美问李雷借尺子,然后Jim在后面看着他们,眼神十分诡异,就是夹杂着嫉妒,羡慕阴险的目光......然后他旁边坐着Lucy,低着头,我当时觉得是因为Lucy不愿意看到面前的这一幕,因为是女生,不可能象Jim这么感情外露的......所以委屈的低下头......我当时还和我同桌讨论了半天。

LiLei,被翻译成李雷,中国男孩,平头短发,喜穿浅色T恤,一看就是那种正统的中国式好学生。不过他并不是那种死板的书呆子,他很喜欢玩,记得有一课里,他拿着球去玩,反而是Jim没做完功课,被关在家里。这种动静结合的性格,使得他在哪儿都吃香,既能和LinTao这样好学的人成为莫逆,也能和 Jim这样好动的人成为死party。

Jim Green,全名是James Allen Green,被翻译成吉姆.格林(詹姆斯.艾伦.格林),在中国生活的英国孩子,一头棕色的卷发,喜欢穿深色的T恤,给人的印象是有活力、聪明,但是有些马虎,时常犯些小错误。 

这一中一英两个男孩,就是这六本英文课本最主要的角色了。那么,他们中,谁是最大的男主角呢?我一直是比较欣赏Li Lei的(或许也是因为他是中国人?),和很多同学一样认为他是第一男主角。 

后来,我做了一件极其无聊的事——统计了六本书里每个人出现的次数!最终结果,Jim的出现次数略高于Li Lei。呵呵,这毕竟是英语课本,就承认Jim的第一男主角地位吧。 

Li Lei,Han Meimei和Jim Green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这多少让80年代生人有无限的遐思,初中时代的美好回忆又如画卷般展现在了我的眼前。在回忆往昔的时候,我总是很惊叹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叔叔阿姨们还有那位专到中国来编英语教材的Alexander先生,怎么会起了几个如此经典的名字,让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中国学生反复传诵至今。

读初中时已然有了点朦胧的男女意识,从那时的观点看来,我就觉得英语课本讲述的就是一个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HanMeimei是一个美丽大方聪明漂亮的女孩子,而LiLei和Jim,一中一洋;一个帅气活泼,一个潇洒不羁;少女情怀,谁人可知,据我分析小Han是有可能对LiLei芳心暗许了,而另一方面 Jim对韩MM又情根深重,无法自拔。

这是有实例为证的:当年韩MM课外劳动摘苹果,和树下的李帅哥眉来眼去有点得意忘形了,此时被冷落一边的Jim大叫一声:“Be careful!”由此,关爱之情可见一斑。而韩MM除了简单报以“Thank you”之外,居然又自得其乐地跟李帅哥开始了聊天......

事情的发展峰回路转,初一下学期,班上转来了两位可爱的加拿大双胞胎 ——Lucy和Lily,LiLei从此移情别恋,离开了韩MM。综观整个初一下学期,课本上的对话确实以LiLei和双胞胎为主角的居多。此时的韩 MM,方才发现了在身边已然默默注视自己有一个学期之久的Jim,从此二人携手走向了幸福的未来......

有时候想想过去还是挺开心的,也许我是一个喜欢怀旧的人吧。

感谢岁月,感谢生活,感谢人的记忆,让我们总是记得美好的过去,忘掉不愉快,走向幸福的未来吧(就像Han Meimei和Jim一样)...... 

李雷与韩美美,到底是谁为什么会出现在英语课本上?这两个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他们是一代人的回忆。

想到他就知道自己老了。

他们应该没有现实原型,李雷是那个年代常见的中国男孩名字,韩美美也是典型的女孩名。

这两个名字简单,好记。让人有亲切感,这样可以减少英语学习中的排斥心里。

持有67%股权就意味着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吗?

这个可不一定哦,持有67%的股权只能说明你是公司的绝对控股的股东,有在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决定权,但不意味着你就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概念就是绝对控股和绝对控制是不一样的,绝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达到67%及以上,对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拥有了一票决定权,而绝对控制则是指能够对公司的人事认命、经营决策等实施控制。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中规定允许同股不同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和分红权之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例如允许存在一股多票的情况,就是说即使拥有67%的股权你也可能只有10%的表决权甚至更少,在这种情况下你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认命等日常公司业务就没有控制权,在目前国内就有很多这样的企业,例如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华为等,创始人本身持有股权很少,但是表决权比例很大,和这样的模式雷同。

那么问题来了,拥有67%的股权怎么才能对公司实施绝对的控制呢?首先有一点可以肯定已经拥有了绝对的控股权,因此要明确下来自己的表决权,做到一股一票,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认命实现控制。

再者,要对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实现控制,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是股东聘请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机构和人员,因此要实现对两者的控制,不然即使你能够控制股东会,但是经营过程中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的执行别的经营政策,不符合你的战略设想也是没办法的,毕竟对外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志。

综合上述原因,即使拥有了67%的股权,也不一定就能对公司绝对控制,只有再把经营层面也控制才能说你对公司完全控制。

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所以要绝对控股,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数应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实际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权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绝对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权51%以上只能相对控制公司,也就是说,只有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东意愿进行公司管理。

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绝对控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提高决策效率

绝对控股意味着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有着较大的决策权。对一般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很快决定;

对需要股东(大)会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联合其他股东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

2、过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

虽然绝对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更换公司管理层轻而易举,但由于让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错误的,或确认自己的代理人确有经营失误的成本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经理的更换。

3、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诱生出机会主义行为,如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东对私人收益的追逐将会直接降低公司价值,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可能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一般的情况下,持有公司67%的股权,能够绝对控制公司。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况,则不一定。具体如下:

一、持有67%的股权,是否有67%的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同股同权同分红,就像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但有限责任公司有例外。公司法中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可以在股权比例、表决权以及分红做出不同安排。这个同股不同权,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67%的股权,其投票权可能高于67%,也可能低于67%。在股权比例如此高的情况下,如果有股权激励的情况下,分红的比例也会大大低于67%的比例。

同时,公司股权若存在 AB模式 ,则高比例的股权,也不一定有相应的表决权。关于AB股模式,参考问答尾部的扩充资料。

二、持有67%的股权,是否能够控制股东会

这个和上述表决权类似,但同时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公司的某个股东有一票否决权。公司章程是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如果有这个一票否决权的特别约定,则控制不股东会,更控制不了公司。绝对控制,也是一句空话。

三、持有67%的股权,是否能够控制公司的董事会

股东会做出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人选,你才能对董事会进行控制。

如果你拥有67%的股份,有67%的表决权,控制了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即使不能绝对控制公司,也和绝对控制相差无几了。但绝对控制公司,并不意味你的公司行为可以违背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也不能和法律相违背。

以上,作为股权设计的一般参考。

扩充资料:

一、AB股模式

二、公司法中涉及的相关比例

1、绝对控制权67%(2/3),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注册资本、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1/2),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1/3),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公司未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的控制权就越牢固。

那么创业者、企业家要掌握多少比例的股权,才能实现掌控公司呢?

企业控制权的三条红线:

67%的股权=完全控制权

51%的股权=绝对控制权

34%的股权=相对控制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超过50%的股权就属于具备绝对控制权,更不用说持有67%的股权。

超过67%的股权,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就约定好其权利。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在任何企业中,特别是对创始人来说,控制权远远比股份重要,重要到宁愿不要股份,也要控制权。

但拥有超过50%股权并不意味着有绝对控制权。

比如,华为任正非,只拥有华为1.4%的股份,却拥有华为的100%控制权;马云占阿里巴巴7.6%的股份,也是拥有阿里巴巴的100%控制权。

很多人对控制权有着误解,认为自己持有多少股份,就拥有多少权利。其实,股份和控制权的制定都是有前提的。

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所以拥有股权和拥有控制权是两码事。

大家好,我是陈梦佳,很高兴为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一般来说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得到2/3以上票数支持就行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说,一般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仅仅采用公司登记机关给的标准化章程或者直接从网上下载的章程,这样的公司里面的绝对控制权就是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就行了,三分之二以上就是66.66%,一般也就说成了67%。这里的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这里说的绝对控制权说的前提是一般情况下,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有是以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约定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有的实缴了出资有的没有实缴出资,但是约定的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的表决权就都到了实缴的这个股东里面了;还有就是有的实缴了,但是约定的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对实缴的股东是否公平也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了;还有我们前面说的章程里面对几种特殊情况的特别约定,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举个例子:

李雷和韩美美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李雷认缴出资70万,持股比例为70%,韩美美认缴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公司整体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如果这个公司章程仅仅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一般情况下李雷个人就可以决定公司的大小事务了,就连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都可以单独决定了。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雷仅仅实缴了5万元,韩美美实缴了30万元,那么韩美美的持有的实缴出资比例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了,这样,虽然表面上看着李雷是大股东,但是实际上韩美美依据实缴出资的情况,个人就可以决定公司的大小事务了,就连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都可以单独决定了。

如果李雷和韩美美对公司的章程又特别约定,约定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必须征得他俩人的一致同意了,不能仅仅依照出资比例了。

如果李雷和韩美美对公司的表决权有特使约定,比如参照AB股制度,将公司的股权和注册资本拟化为100股,韩美美持有的股权一股有10票的表决权,李雷的一股只有一票,那么李雷仅仅有70票,韩美美则拥有30*10=300票,这样的话,依照这个制度,韩美美个人就可以决定公司的大小事务了,就连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都可以单独决定了。

因为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要求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所以要绝对控股,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数应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实际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权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绝对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权51%以上只能相对控制公司,也就是说,只有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东意愿进行公司管理。

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绝对控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提高决策效率

绝对控股意味着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有着较大的决策权。对一般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很快决定;

对需要股东(大)会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事项,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联合其他股东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

2、过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

虽然绝对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更换公司管理层轻而易举,但由于让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错误的,或确认自己的代理人确有经营失误的成本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经理的更换。

3、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诱生出机会主义行为,如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东对私人收益的追逐将会直接降低公司价值,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可能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楼主您好,持有67%的股权就意味着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吗?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待,有些时候拥有51%以上的股份,虽然说你是这个公司的大股东,但是没有经营权,所以说最终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你本人。当然这个股权稀释或者股权分割的话,那么需要在条款里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比方说由股东亲自来管理和经营这家公司,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作为大股东来讲,基本上都是由这个实际控制权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特殊的情况,即便自己拥有很大的股份,但是实际上经营还是由公司的CEO或者说董事长来实际控制,但是董事长本身可能他的股权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所以说他并不具备大股东的身份,但是他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比如说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

因为阿里巴巴最大的股东是日本的软银,他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但是他没有绝对的控制权控制权,我们都知道是在CEO马云的手里,但是马云本身的股份相对来说比起软银呢,还是要少了不少,但是他拥有这个控制权,所以说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你拥有了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拥有了这个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所以,67%的控股权就不用说了,但并不是说,你拥有绝对控股权就拥有了绝对控制权。

在拥有一个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大会的一切你都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即便其他所有的股东合起来反对你也没用,因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算的。

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就意味着这家公司的所有权力,包括财政权、人事权、经营权等等都是归一个股东控制,但是在现代化的公司体系里,要拥有一个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那就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拥有这家公司100%的股份,也就是独资公司才行。

即便是在拥有了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即便是股东大会可以一票否决的情况下,虽然说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只要不同意就不会通过,但是其他股东仍然可以提议。其次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当然绝对控股的股东可以任命自己信任的亲信去做公司的CEO,或者亲自去当CEO,但是其他股东仍然可以监督管理公司。公司仍然要把公司的经营状态毫不保留地告知其他股东。如果存在着经营上的违规行为或者是利益输送行为,其他股东有权保留自己的权力,并且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以按照题主所说,67%的股份也只能说是得到了绝对控股权,但不能得到绝对控制权。有绝对控制权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独资企业。

不一定,要看企业股权结构设计是不是同股不同权。

企业控制权的三条线:

67%的股权=完全控制权

51%的股权=绝对控制权

34%的股权=相对控制权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特殊情况下可能67%股权不代表67%的投票权

1、A/B股:A类1股有1票投票权,B类1股有N票投票权,对外部投资者发行A类,对创始人或管理层发行B类。

比如京东、Facebook、Google等:刘强东手里的1股相当于20倍的投票权利,刘强东用20.7%的股权控制了京东83.7%的投票权。

2、在修改公司章程时,除了满足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多数通过外,受影响的股东还应全部同意。如果是股权变动需要重新确定,需要重新召开股东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改公司章程予以确认。

李雷和韩美美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李雷和韩美美 小说、李雷和韩美美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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